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夫妻一方婚前隱瞞精神病法院是否判離婚

法律2.57W
夫妻一方婚前隱瞞精神病法院是否判離婚
夫妻一方婚前隱瞞精神病法院是否判離婚
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法院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對於離婚糾紛,法院判決維持還是解除其婚姻關係,關鍵要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審判實踐中,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一般從四方面進行分析:一是婚姻基礎是否牢固,二是婚後感情是否融洽,三是離婚理由是否充分,四是夫妻關係的現狀及有無和好的可能。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