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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行政複議少於60日

法律3.25W
申請行政複議少於60日
申請行政複議期限例外少於60日除外是怎樣的
除外的意思就是其他法律上直接規定了複議期限少於60天的從其規定。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是指少於六十日的應按具體規定的期限辦理,例如:《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被處罰人對公安機關的罰款、拘留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通過裁決機關或者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上一級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最後裁決,這種對申訴的裁決即為複議,而其期限為十五天。 解決一個行政機關的效率問題,目的在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督促行政機關及時辦案。不能拖。你想想法律規定15天。必須做出決定,和60天再作出複議決定,哪個對行政相對人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