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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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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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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訴訟時效應如何計算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時間限制。我國訴訟時效屬於消滅時效,即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則喪失勝訴權。  民間借貸一般不簽訂借款合同,只是由借款人出具借條,多數情況下也不寫明還款期限或日期。對於這種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如何確定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民間借貸是為了解決生活或生產經營上的一時困難,需要一定的時間才能償還。對於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不能認為債權形成之日就為應當還款之日,更不能理解為權利被侵害之日。  我國合同法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債權人在要求債務人償還借款,並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並等必要的準備時間屆滿後,債務人仍不償還借款的,準備時間屆滿之日就為權利被侵害之日,訴訟時效從該日起算,期間為2年。  此外,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這就是説雖然債權形成已經超過20年但權利未被侵害、或被侵害的時間沒有超過20年的,法律仍然予以保護。(編輯:樑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