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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的訴訟前置程序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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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的訴訟前置程序怎麼做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為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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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代表訴訟前置程序

股東具備了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原告資格,並不等於股東在公司遭受不正當行為損害時可徑行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前提條件是公司拒絕或怠於由自己直接向實施不正當行為的當事人提起訴訟,股東未徵求公司是否就該行為提起訴訟的意思前,不應該也不可能提起代表訴訟。只有在股東請求監事會、董事會等採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的訴訟請求,而公司明確拒絕股東請求或者對股東請求置之不理時,股東才能向法院提起代表訴訟。這就是各國公司法通常都規定的"竭盡公司內部救濟"規則,也稱前置請求規則。公司是與股東個人相對獨立的法人,股東代位公司行使訴權,必須最大可能地尊重公司的法人資格。同時,這種"竭盡公司內部救濟"的方法可以給公司檢查自己行為的機會,如果公司管理層同意股東的控訴請求,公司便有機會和原告在正式起訴前達成和解。

司法第152條即規定了該規則,即股東在提起代表訴訟之前,應該請求公司的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其請求得不到滿足,公司沒有合理的理由卻最終拒絕或怠於起訴,股東則可以提起代表訴訟。但在諸如有關財產即將被轉移、有關權利的行使期間或者訴訟時效即將超過等緊急情況下,股東有權立即提起代表訴訟。可見,前置程序的設置能夠減少不必要的訴訟,也能夠促使公司提起訴訟,避免濫訴。

以上就是股東代表訴訟前置程序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