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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人民調解員組織成員

法律3.05W
物業糾紛人民調解員組織成員
如何確定人民調解員
人民調解員的產生有選舉和聘任兩種方式。人民調解員除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有關負責人兼任的以外,一般有本村民區、居民區或者企業事業單位的羣眾選舉產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聘任。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鄉鎮、街道司法所(科)聘任。區域性、行業性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由設立該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聘任。 工作職責 1、人民調解員的調解工作嚴格按照司法部關於《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在依法、自願、平等、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下開展調解工作。 2、人民調解員要熟練掌握應當掌握的全面情況和事件的全過程,要以法律為依據,以説服教育和引導的方法指出其過錯和應當承擔的責任。調解內容不能違反國家有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調解協議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人民調解員在協議書上要簽字,並在所達成條款的關鍵數字上加蓋私人印章,調解完畢將材料打印或複寫發到雙方當事人的手中。 4、人民調解員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