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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範圍有哪些

法律2.81W
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範圍有哪些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有哪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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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第56條規定了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幾種適用情形,現整合如下:


1、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注意這裏的表述,只要是危害了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管處以何種主刑,都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對國家的領土、主權和制度等構成威脅,而政治權利是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如果再讓其行使政治權利,則不利於國家安全,因此法律規定應當剝奪。


2、 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是因為既然犯罪分子被判處無期或死刑,則説明其罪行非常嚴重,國家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是從政治上對其進行否定和譴責,此外,也有利於為禁止他們出版著作提供法律依據;


3、 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同樣,應該注意這裏的表述是“可以”,也就是法官可以結合案情考慮,可以剝奪,也可以不剝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