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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滿才發現

法律1.5W
假釋考驗期滿才發現
假釋考驗期滿發現漏罪如何處理

獲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有重新犯罪或者被查出有漏罪未宣判,應將新罪或漏罪處以刑罰,實行數罪併罰。


假釋是一種獎勵制度,是對投入監獄強制勞動改造的罪犯主動遵守監規,努力學習文化、技術,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任務、檢舉揭發、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立功表現的獎勵,因此,適用於被判處較長刑期的犯罪分子,但是,為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下列犯罪不適用假釋:一、累犯;二、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犯罪在一審中被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


被判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刑的,附加刑從假釋之日起執行。


第八十五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條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按照規定,如果在假釋考驗期滿發現漏罪的話,此時需要撤銷假釋,然後對漏罪依法作出了審理判決之後,再與前罪進行數罪併罰。既然是數罪併罰,自然也就是要按照數罪併罰確定最高刑的原則來進行了,在總和刑期超過了35年的情況下,數罪併罰的最高刑期可以達到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