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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賠付的範圍

法律1.01W
工傷鑑定賠付的範圍
工傷賠付範圍如何確定

1、醫療費: 元(依據發票,據實計算)(社保基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工傷職工的治療】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5元/天× 天(住院天數)= 元(社保基金)【有些按16元/天】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成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每人每天50元。 


3、外地就醫的交通費: 元(社保基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工傷職工的治療】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4、康復性治療費: 元 (社保基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工傷職工的治療】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費用: 元 (社保基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配置輔助器具】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 元/月× 月= 元(單位按月支付)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7、護理費: 元/天× 天= 元(單位)【按60元/天-80元/天】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工傷治療期間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造成殘疾 


8、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元/月× 月= 元(工傷基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七至十個級工傷待遇】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六十四條【相關名詞解釋】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3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9、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970元/月× 月= 元(基金) 一次性就業補助金:3,970元/月× 月= 元(單位)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七至十個級工傷待遇】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修改
  <工傷保險條例>
   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
  


二、(三)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終止工傷保險關係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標準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0個月,八級傷殘8個月,九級傷殘6個月,10級傷殘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26個月,八級傷殘18個月,九級傷殘10個月,10級傷殘6個月。 


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未按規定參保的情形】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工傷待遇調整《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