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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開庭管轄

法律2.27W
離婚開庭管轄
移送管轄後多久開庭

移送管轄後開庭時間由法院確定,通常在立案後二十天左右;訴訟費根據訴訟請求的標的額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後,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收到自訴人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的,經審查認為符合自訴案件受理條件的應當在十五日內立案。


改變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應當在收到案卷材料後的三日內立案。


第八條,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按照法律規定,法院採取簡易程序審理的(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立案後5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15日答辯期,期滿後即可開庭,3個月內結案;法院採取普通程序審理的(案情較為複雜,爭議較大或者案件爭議標的較大、案件影響較廣的)立案後5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15日答辯期,30日的舉證期限(15日答辯期可以覆蓋),舉證期滿後即可開庭,6個月內結案,案情特別複雜的,可向本院院長申請延長6個月,在不能審結的,再向上級法院申請延長6個月,期內必須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