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中反擔保合同必須面籤嗎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擔保法》關於抵押合同內容的規定
《擔保法》第三十八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擔保法》第三十九條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範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四十條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通過上文《擔保法》的相關條款,不難發現,擔保法不可抵押法條體現在《擔保法》第三十七條。其中明確規定了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學校、被依法查封的動產等不能作為抵押物。通常,企業大多會以企業廠房、機器設備作為抵押物辦理抵押貸款,雙方需要簽署抵押合同對抵押物進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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