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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責任期的開始起算日期為何,具體規定有哪些

法律2.51W
缺陷責任期的開始起算日期為何,具體規定有哪些
缺陷責任期的開始起算日期為何,具體規定有哪些
缺陷責任期的開始起算日期為自建設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如果未經驗收發包單位已經擅自使用的,自該工程轉移佔有,即工程交付給發包單位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八條
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九條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鑑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從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保證金額的,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