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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關於賬算的法律規定

法律1.5W
個人合夥關於賬算的法律規定
個人合夥關於賬算的法律規定
合夥人退出合夥,喪失合夥人地位的行為稱為退夥。

合夥人人夥自願,退夥亦應自由。

合夥人可聲明退夥,若合同未定有存續期間的,合夥人聲明退夥應提前通知其他合夥人,並不得在有損合夥事務的時期進行。

合夥訂有存續期間的,在有重大事由或不得已事由時,合夥人才能聲明退夥。

除聲明退夥外,合夥人還可因下列事由之一而退夥:

(1)合夥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但約定其繼承人可以繼承的其合夥地位的,不在此限(2)合夥人被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3)合夥人受破產宣告的(4)合夥人經合夥除名的。

合夥的內部糾紛主要存在於:

內部盈餘分配糾紛退夥引起的財產處分糾紛合夥終止時的財產分配糾紛合夥經營中傷殘、死亡等引起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