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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與合夥企業法的關係

法律3.28W
個人合夥與合夥企業法的關係
個人合夥與合夥企業法的關係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除名退夥有效的話,被除名方堅持不接受退付給他的資金,且沒有及時起訴,時隔9年後再來上訴要求分紅等利益是否合法,是否該退給他的資金只能做為借款,計算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