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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重新醫療鑑定有哪些程序,怎麼規定

法律2.13W
申請重新醫療鑑定有哪些程序,怎麼規定
申請重新醫療鑑定有哪些程序,怎麼規定
申請重新醫療鑑定的程序:
1、專家鑑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並進行核實。
2、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要的材料,並積極配合調查。
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3、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
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4、當事人對鑑定結論無異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鑑定材料中的病歷資料原件等退還當事人,並保留有關複印件。
5、當事人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的,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鑑定材料移送負責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
6、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首次鑑定後一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不服,再次鑑定可以由雙記當事人共同委託,也可以單方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全文》第三十九條,醫學會對經衞生行政部門審核認為參加鑑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
或者鑑定程序不符合規定,需要重新鑑定的,應當重新組織鑑定。重新鑑定時不得收取鑑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