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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毒品量刑標準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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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毒品量刑標準會是什麼
攜帶毒品量刑標準會是什麼
  攜帶毒品量刑標準如下所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二條規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鴉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

  (三)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鹽酸二氫埃託啡二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ug/支、片規格的一百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

  (十)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非法持有兩種以上毒品,每種毒品均沒有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標準,但按前款規定的立案追訴數量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後累計相加達到十克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是指違反國家法律和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佔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主觀故意中的“明知”,依照本規定第一條第八款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