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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報酬存在糾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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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報酬存在糾紛依據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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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追索勞動報酬糾紛

在現代社會如果我們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等情況都可以向法院等機關提起訴訟,比如我們在工作中常常會出現得不到勞動報酬,那麼我們就可以勞動仲裁,那麼,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怎麼確定?首先,對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地域管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中認為江新與何玉田若以不服勞動仲裁委的不予受理裁決,起訴至法院,則由仲裁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觀點是不妥的。
因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而不是勞動仲裁委員會,不能以勞動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作為確定人民法院地域管轄的依據。
其次,認為只要勞動者不通過勞動仲裁,而是依工資欠條為證據向法院起訴為條件,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法院才具有管轄權的觀點亦有不妥之處,因此,勞動爭議案件,不論是先通過仲裁前置程序後起訴,還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直接起訴,都應由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認為應由仲裁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觀點是不妥的。
雖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之規定,江新與何玉田若憑藉欠條,起訴章元禮追索勞動報酬,那麼確實應該用人單位所在地(九江縣)和勞動合同履行地(九江市開發區)法院管轄;
但兩人若沒有憑藉欠條直接起訴,而是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起訴時,仍應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