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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和擔保人是否需要負擔本金責任

法律1.27W
擔保人和擔保人是否需要負擔本金責任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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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和被擔保人

保證人、擔保人是貸款業務中出現頻率較高的兩個術語,尤其在民間借貸中,保證人、擔保人身份界定往往比較模糊,很多朋友都認為二者是一個概念。其實擔保人和保證人是有明顯區別的,下面就讓我們來具體瞭解下二者的區別。那麼 擔保人和被擔保人的區別有哪些呢,首先在借貸關係中,無論是作為保證人還是擔保人,如果借款人無法償還債務,都需要承擔代為清償債務的責任。但細分而言,擔保可分為保證、質押、抵押、定金和留置,故擔保人包含保證人。

  1.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以保證人的信譽和財產來為借款人提供擔保。而擔保人則多是以其財產作為擔保,當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時,債權人有權變賣、拍賣該財產。

  2.保證分一般責任和連帶責任,如果約定的是承擔連帶責任,則當債務人無法償還貸款時,將由保證人代償。而作為擔保人,如果債務人不還款,同樣承擔代償責任,並將收到致給借款人的催債副本。

  3.保證人不但自身負責,而且他的繼承人也負責。

  4.保證人不得承擔超過主債務人所負的債務,如果保證人替主債務人作出了清償,可以對後者提起訴訟,以求獲得償還。

  5.條件不同,擔保人、保證人的條件不同。

  6.時效不同,擔保人的責任時效為還款日屆滿的6個月,如果債權人未要求擔保人承擔代償責任,則不需承擔任何責任。保證人就要看是否約定保證範圍,如果未作明確約定,則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未約定保證期間,則債權人有權在還款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協議中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的類似內容,保證期間則為債務履約期滿之日起的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