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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總工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法律2.98W
鎮總工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有哪些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三類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繫羣眾、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