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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哪些

法律2.53W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哪些
1、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税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三)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四)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2、 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税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三)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税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税勞務,繳納營業税。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應税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