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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有哪些?

現在時代快速發展,人們對食品的要求是越來越高,可是有很多黑心商人做一些過期的食品或者質量很差的食品拿出來賣,這樣的新聞屢見不鮮,經過了一些事件的教訓,我們更加重視食品安全,只有食品安全了,才能保障我們的生活,由此國家也十分重視制定了食品安全法,為了更好地實施這個法案,國家還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下面跟小編一起來看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有哪些?

第一條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稱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承擔下列職責:

(一)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

(二)協調解決食品安全中的重大問題;

(三)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承擔。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協調配合機制,整合、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網絡,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檢驗機構等技術資源的共享。

第四條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制定食品行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指導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食品安全標準

第五條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制定、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將組織所在地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等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並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備案。

國務院衞生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通報。

第七條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應當主動收集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必要時,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在對信息核實後,應當及時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八條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作出調整外,必要時,還應當依據醫療衞生機構報告的有關疾病信息調整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第九條醫療衞生機構發現其接收的病人屬於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疾病信息。

接到報告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彙總、分析有關疾病信息,並及時向上級衞生行政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報告。有關疾病信息的報告辦法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的技術機構承擔。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系統、持續地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客觀,並定期將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報送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和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採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可以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食品流通或者餐飲服務場所;採集樣品,應當支付相應費用。

第十一條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收集、彙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並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通報。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一)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二)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以及評價監督管理措施的效果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三)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因素的;

(四)需要判斷某一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五)需要判斷某一食品是否安全的;

(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規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七)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條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結果等相關資料,向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通報。

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依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結果等相關資料,向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通報。

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需要,要求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提供農藥、肥料、生產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結果等相關資料的,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第十四條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實施計劃。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和實施計劃,應當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五條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不同單位,共同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

國務院衞生行政都門應當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向社會公佈,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以及國務院衞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的代表組成。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的科學性、實用性以及標準草案與相關的國家標準的銜接情況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的工作規程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備案的企業標準,向所在地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通報。

第十八條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適時組織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國務院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通報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執行情況。

第三章食品生產經營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後,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和餐飲服務許可的有效期為4年。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明確食品安全責任,並建立培訓檔案。

第二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規定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從業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原料驗收、生產過程安全管理、貯存管理、設備管理、不合格產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斷完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保證食品安全。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制定並實施採取控制、投料環節等生產關鍵過程

如果我們每天的食物都不安全,那我們拿什麼工作生活,所以希望各個食品公司都可以以身作則,讓我們沒有後顧之憂,也希望執法部門加大力度仔細檢查各個食品的原料來源和製造程序,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 根據這個細則一步一步檢查,讓我們身邊的食品更加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