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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罰沒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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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罰沒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私分罰沒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從《刑法》的明確規定可以看出,是否成立私分罰沒財物罪主要是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滿足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一)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單位。

本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法人單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單位。

(二)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上述單位明知罰沒財物應依照有關國家規定,上繳國庫,但仍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

(三)客觀上具私分罰沒財物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交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的行為,且需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實施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集體私分罰沒財物,累汁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四)侵犯了職務廉潔性和國家的財產所有權。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職責的廉潔性和國家財產所有權。國家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截留私分罰沒財物,是對其公職行為廉潔性的嚴重侵犯,同時也侵犯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