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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假的租賃合同有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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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假的租賃合同有什麼罪
買賣不破租賃假的租賃合同有效嗎

“買賣不破租賃”是為保護承租人的弱勢地位而設立的特別制度,其賦予了承租權這一債權具備了物權化的對抗屬性,是對合同的相對性的突破。然而實踐之中有些房屋產權人與承租人卻惡意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制度,意圖限制在先買受人的權利。其“作案手段”往往表現為倒籤合同,形成虛假租賃關係,或者雖然租賃合同簽訂在先,卻為借貸關係之擔保形式,“承租人”實則為房主之債權人,而其後意欲以此租賃對抗房屋後買受人。其本質皆非真實租賃關係,故而只有揭開其虛假面紗之後,方能衝破“買賣不破租賃”的限制,維護正常的房屋交易秩序,保護合法買受人的權益。因此,假的租賃合同不能主張買賣不破租賃,由此造成的後果由承租方自己承擔。


因虛假租賃合同之惡意,相互串通之“承租雙方”往往具備較為緊密的關係,若不具可信任性,則難以達到相互串通以逃避債務或規避執行之目的。而虛假的租賃合同,其租金的支付雖然在合同上存在這種符合常理的外觀,然而其卻多有名無實,“承租人”和“出租人”多未發生真正的租金支付關係。對於當事人之間名為租賃,實為借貸關係的情形下,租賃合同多作為借貸關係之“擔保”而出現,對於租金的支付方式多采一次性支付或分次大額支付的方式,且多伴有租金不變的約定,顯然不符合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