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構成要素有什麼?
一、租賃合同的構成要素有什麼?
1、租賃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和用途。
2、租金和租金的繳納期限。
3、租賃期限。
4、租賃期間租賃財產的維修、保養責任。
5、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6、違約責任。
7、爭議解決的方式。
8、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租賃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租賃合同的成立無須交付標的物,故為諾成合同;承租人必須按照規定或按約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故為有償合同;出租人有將租賃物按約定交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而承租人有按約定交付租金的義務,故為雙務合同。
二、租賃合同糾紛仲裁費誰出?
仲裁庭在仲裁裁決中或在案件結案時,有權對仲裁費用的最後承擔作出決定。仲裁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各方責任大小確定其各自應當承擔的仲裁費用的比例。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仲裁庭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各自承擔仲裁費用的比例。
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不管要約定在哪裏仲裁,只要雙方説好了,那就是可以的,對於仲裁機構一般是沒有限制的。但是,要是雙方都各抒己見,沒有統一意見的話,那麼在約定仲裁機構的時候,如果是我國當事人在涉外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那在仲裁地點的選擇上可按下面的考慮:
1、在中國仲裁。對於中國當事人來説,這是最理想的仲裁地點。
2、在第三國仲裁。如果當事人不願意到對方所在國仲裁時,可以共同選擇在第三國或地區的仲裁機構仲裁。
三、租賃合同的特徵是什麼?
1. 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因為承租人必須返還,因此只能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2. 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承租人並沒有取得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3. 租賃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既引起債權法律關係,又引起物權的法律關係,即一般就不動產的租賃而言,導致承租人獲得物權性質的租賃權和先買權。
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是20年,租賃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租賃合同糾紛問題,去仲裁機構提起仲裁,仲裁費用需要由敗訴一方承擔,如果存在當事人部分勝訴的情況,由仲裁庭根據雙方的責任,來確定承擔仲裁費用的比例,若是仲裁也無法解決合同糾紛,可以去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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