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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債務的轉移效力

合同債務的轉移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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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債務轉移的效力有哪些

合同債務轉移發生以下法律效力:

(1)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以後,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為新的債務人;原債務人脱離合同關係,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如果發生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債務的情況,應當由第三人而非原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並存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以後,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係中來,成為新的債務人,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按份或連帶責任。

(2)抗辯權隨之轉移。根據《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從債務一併轉移。《合同法》第86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於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隨着主債務的轉移而轉移於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