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業務部門轉讓協議
最高法院業務部門的審判指導原則,將超過60歲農民工與用工單位的關係認定為勞動關係
最高法院觀點:法律並未禁止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而且作為農民也無所謂何時退休。超過六十週歲繼續在城市務工的農民比較多,有些與用工單位形成勞動關係,依法應當保護這些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其平等對待。從《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看,也沒有將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單位已經實際用工,職工在工作時間受傷的,參照《最高人民 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
問題的答覆》精神應可以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覆》中,“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六十一條等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受聘於現工作單位,現工作單位已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這表明,既然離退休人員受聘受傷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農民工也當然可以;既然已離退休的人皆無工作年限限制,而尚無工作的農民工也應無退休年齡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覆[(2010)行他字第10號]》。給山東法院的答覆內容為:你院報送的《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
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據此答覆可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不表明勞動合同關係自然終止。
在以上資料當中,針對超過60勞動關係是否還存在的問題,已經為大家進行了詳細解答。可以看出在我國的相關法規當中,勞動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益,任何人都沒有權利進行剝奪和限制。60歲以上依然可以繼續進行工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達成一定協議後,用人單位是不得無故解除勞動關係的。但是60歲繼續工作的話,大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身體問題,注意勞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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