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簡單之債的法律效力

法律1.73W
簡單之債的法律效力
簡單之債的法律效力
1、簡單之債是“選擇之債’’的對稱。又稱“不可選擇之債”。內容明確規定債務人只能為或不為一種行為,沒有選擇餘地的債。2、發生原因主要有二:
(1)一是由於客觀上的原因決定當事人只能為一種行為,沒有選擇的餘地。如甲乙兩地之間既無水路,也無鐵路,如果簽訂購銷合同,貨物只能從公路運輸,沒有選擇的可能性。
(2)二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只能作為一種行為。簡單之債並非內容簡單或標的數額小的債,而是因債務人的行為不能選擇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