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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子女探視權法條

法律2.81W
婚姻法中的子女探視權法條
我國婚姻法子女探視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1、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2、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3、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利。


5、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也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