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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獨創性要求

法律2.98W
著作權法獨創性要求
著作權法的獨創性如何深刻理解其意義?
著作法的獨創性就“獨”而言,要求作品完全是由作者獨自完成的。這種作品是作者在沒有借鑑或沒有使用別人作品的基礎上自己獨自完成的。即使該作品與他人的作品完全一致,只要是獨立完成的,就符合獨創性中“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創作的作品,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並且有創作性的,應當認定作者各自享有獨立著作權。對於在他人已有作品基礎上創作的作品只要與原作品之間存在着可以被客觀識別的、並非過於細緻的差異,該差異部分仍符合獨創性中“獨”的要求。沒有留下智力創造空間的活動不符合“創”的要求。如果僅僅是按照事先既定的規則機械的完成一種工作,即使勞動者必須具備某種知識、技能,這種勞動過程也會由於沒有給勞動者留下智力創造空間和個性發揮餘地而不能稱之為“創”,其成果也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此外,獨創性中的“創”不同於專利法中的創造性。《專利法》的創造性強調的是該發明和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其保護的是屬於思想的範疇具有先進性的技術方案;而《著作權法》中“創”強調作品的創作要有一定的智力投入,其保護思想的表達而非思想的內容。唯一表達不具有獨創性。唯一表達指某種思想僅有有限的幾種表達方式。此時,作者的思想創作空間是有限的,如果對此加以著作權保護,將會給其他創作者增加困難。我國《著作權法》的宗旨是鼓勵作品的多樣性,在保護作者的著作權時也要注重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在思想與表達密不可分的情形下,著作權保護了思想的表達,實質上也就保護了思想本身。這就不僅使著作權與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的立法原則相悖,而且也侵害了社會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