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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獨創性定義的內容是什麼?

著作權法獨創性定義的內容是什麼?

(一)、著作權獨創性主要內容是在著作中,具有新的或獨創思想觀念的表達,能夠明顯與他人作品的思想觀念區分開的一種性質。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且前述性質一般需要體現在文字作品、計算機軟件、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電影作品、美術作、建築作品、音樂作品等作品中,才會收到著作權的保護。

(二)、著作權獨創性的判斷標準

1、就“獨”而言,要求作品完全是由作者獨自完成的。這種作品是作者在沒有借鑑或沒有使用別人作品的基礎上自己獨自完成的。不能存在抄襲、挪用行為,即使該作品與他人的作品完全一致,只要是獨立完成的,就符合獨創性中“獨”的要求。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創作的作品,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並且有創作性的,應當認定作者各自享有獨立著作權。對於在他人已有作品基礎上創作的作品只要與原作品之間存在着可以被客觀識別的、並非過於細緻的差異,該差異部分仍符合獨創性中“獨”的要求。

2、沒有留下智力創造空間的活動不符合“創”的要求。如果僅僅是按照事先既定的規則機械的完成一種工作,即使勞動者必須具備某種知識、技能,這種勞動過程也會由於沒有給勞動者留下智力創造空間和個性發揮餘地而不能稱之為“創”,其成果也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除此之外,獨創性中的“創”不同於專利法中的創造性,強調作品的創作要有一定的智力投入,其保護思想的表達而非思想的內容。強調作品必須是原創的,不能抄襲。

3、唯一表達不具有獨創性。唯一表達指某種思想僅有有限的幾種表達方式。此時,作者的思想創作空間是有限的,如果對此加以著作權保護,將會給其他創作者增加困難。我國《著作權法》的宗旨是鼓勵作品的多樣性,在保護作者的著作權時也要注重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在思想與表達密不可分的情形下,著作權保護了思想的表達,實質上也就保護了思想本身。這就不僅僅使著作權與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的立法原則相悖,而且也侵害了社會的公共利益。

著作權的獨創性主要是指作品具有原創性,沒有抄襲、模仿其他作品,造成內容上的雷同,獨創主要體現在構思、情節、內容、立意、主旨上的獨立創作,具有鮮明的特點,如果出現抄襲行為,可構成著作權侵權,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