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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計算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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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計算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刑期
怎樣計算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刑期
1、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於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2、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
3、對於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減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應相應縮短。具體來説,有三種情形:
(一)被判處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被減為有期徒刑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也應相應減少至3-10年;
(二)被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按刑法規定,原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與主刑相等,並同時執行,因此,被判管制的被減刑後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相應縮短,也應與減刑後的管制期限相等,否則,不能同時執行;
(三)被判有期徒刑減刑後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減刑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應當相應縮短,具體縮短多少,應視具體情況而確定,最少縮短後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不得少於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