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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是否可以先協議離婚後再處理雙方房產

法律1.86W
夫妻是否可以先協議離婚後再處理雙方房產
夫妻是否可以先協議離婚後再處理雙方房產
可以。
1、夫妻雙方在結婚後購房,離婚時已經領取產權證,並且沒有按揭貸款或者按揭貸款已經還清的房產。對這類房產的分割比較簡單,平均分割,按照現在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由願意或應當接受該房產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價格給對方。
2、夫妻雙方在結婚後購房,已經取得產權證,但是尚有部分貸款未還清,由得房的一方支付現在房屋市場價值的一半給對方,尚未還清的貸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償還。
3、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已經取得產權證,應當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4、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屋,已經取得產權證,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款的房屋,不管是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還貸款,還是夫妻雙方共同還貸款,均不影響該還款部分的款項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即使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來還貸款,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該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一方有確實的證據證明該貸款昀資金是來源於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
5、一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但是在婚後才取得產權證的房屋。因為產權證是表明產權歸屬的重要文件,這類房產在實踐中一般是認定個人財產。
6、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但是取得的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姓名。在此情況上,另外一方需要舉出證據證明該出資是雙方共同的,否則應認定該房屋為一方的婚前財產。
7、一方用婚前房產轉讓後的房款再在婚後購房的,婚後所購得的房屋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此情況下,雖然是在婚後購房,但是購房款是其婚前財產轉讓後所得的款項,因此從理論上來説其在婚後所購房屋只是其婚前財產的一個形式上的變化,而沒有實質上的變化。
8、父母參與出資的房屋。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在實踐中出現的情況更是紛繁複雜,婚後父母出資購買房屋,但產權證登記在一方的名下,該行為應該如何認定,往往引發爭議。我們認為如果父母和子女之間沒有對出資的性魘進行説明一般應認定為贈與,如果父母事後認為是借給子女購房的,那麼需要出示借條並且借條上面必須有子女夫妻兩人的簽名,否則不予認可為借款。
如果父母在出資的時候要求享有房屋的部分產權的話,那麼應當有相關的協議證明,其出資不是單純的對子女的贈與。還有一種情況,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不是為了贈與給子女而是為了與子女同住,往往在購房的時候是由子女出面辦理手續而父母負責出錢,一般對於房屋的選址和裝修都會徵得父母的意見,在此情況下,雖然房屋產權證上沒有父母的名字,但是各種出資證明及家人內部購房協議及實際情況都可以證明父母出錢是為了自己和子女同住而不是贈與給子女,這樣房屋應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