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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先後起訴離婚

法律2.65W
夫妻雙方先後起訴離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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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先後起訴離婚如何處理


第一、夫妻雙方對於婚姻關係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丈夫可以起訴妻子,妻子也可以起訴丈夫。

第二、起訴並不構成重複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重複起訴即“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指前訴與後訴的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在夫妻雙方各自起訴的情況下,當事人並不相同,因此,此類情形並不能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

第三、由於兩個案件基於相同的事實,訴訟請求基本一致,且如果將兩個案件孤立開來進行審理,容易導致對同一婚姻關係做出兩個不同結果的裁決,導致司法衝突。因此,應將兩案合併審理,如此,方能平等保障夫妻雙方的訴訟權利,並有效維護司法統一。

1、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沒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還能夠維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時調解無效,也不能准予離婚

2、法律依據:《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綜上所述,法官在面對作為當事人的夫妻同樣的請求時並不會分別來進行處理,而是會結合兩個人提出的案情主張做出合適的判決,判決的結果不會因為原告是誰就發生改變,所以夫妻也沒有必要為了爭奪起訴的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