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疑難認定
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所謂“動產”,不僅指已在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佔有、管理之下的錢財(包括人民幣、外幣、有價證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單位有權佔有而未佔有的財物,如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擁有的債權。就財物的形態而言,犯罪對象包括有形物和無形物,如廠房、電力、煤氣、天然氣、工業產權,等等。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職務侵佔罪如何認定
(一)、因單位欠薪,而侵佔單位財物
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單位拖欠、剋扣其合法收益而與單位發生糾紛,而利用職務便利佔有單位財物的,因為其主觀上只是想要回屬於自己應得利益,沒有非法佔有之故意,不符合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一般不認為這種行為成職務侵佔罪。
但如果在單位支付相應報酬後,仍然侵佔單位財物拒不退還的,則説明其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構成職務侵佔罪。
另,單位員工如與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應通過仲裁、訴訟等合法方式解決,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公司財物畢竟是違法的,不應提倡。
(二)、承包經營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承包人,在承包期間以各種不正當手段佔有、支配所承包單位資金、財物的行為,如為個人買房、買車等。一般認為:在承包經營中,承包人通過承包協議,取得對單位財產的合法處分權利,只要承包人按約履行了協議義務,都不能以職務侵佔犯罪論處。
但如果承包人明知承包期間企業嚴重虧損,不能按約履行承包義務,而惡意揮霍所承包企業的財產,導致承包期滿不能支付承包費和歸還所承包企業的財產。則符合了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應該定罪判罰。
(三)、個人出資但掛靠集體的企業
現在有很多小型企業,由個人出資成立,熱衷於掛靠集體名義經營,或為了辦理有關資質,或對外開拓市場的需要等。企業的負責人採用不正當手段提取企業財物進行處分,不能認為是職務侵佔。因為,從這類企業的成立看,是出資人自己全部出資,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只是一定的管理費,企業仍屬出資者個人所有,出資者談不上具備非法佔有之目的。多數情況是為了隱藏、轉移企業利潤,應該由税務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構成偷逃税款方面的犯罪。
除了出資經營者以外的人,如果利用職務侵佔單位財物的,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就構成了職務侵佔罪。
在2016年實施的一部關於貪污賄賂犯罪的司法解釋中,對職務侵佔罪的數額標準作出了調整。之後,職務侵佔罪的數額較大標準為60000元以上,而數額巨大的標準則為1000000元以上,而不會再按照之前的數額執行。畢竟現在隨着經濟的發展,之前的數額規定也已經不適應當代社會的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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