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郫縣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成都郫縣拆遷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1、拆遷成都郫縣的房屋,被拆遷方可能會獲得的補償金數額為十萬元,具體補償多少錢,結合以下規定確定:
《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二條
在國有土地上徵收房屋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補償的範圍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電氣、空調移機、裝飾裝修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失等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四)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適當補助和獎勵。
2、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有條件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現房用於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用於產權調換補償的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得小於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調換房屋補償面積內不再支付費用,超出部分按照前款規定另行結算。
二、被拆遷方一定可以獲得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嗎?
1、被拆遷方不一定可以獲得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臨時安置補償,也可以選擇臨時安置過渡用房。選擇臨時安置過渡用房的,徵收部門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或者停產停業補償費。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不超過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並交房之日起二十四個月;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為房屋徵收範圍內新建高層建築的,過渡期限不超過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並交房之日起三十六個月。
2、過渡期限超過約定的,逾期臨時安置補償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下列標準分段計算,及時發放:
(1)徵收住宅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徵收人,自徵收補償協議約定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六個月的,逾期時間內臨時安置補償費按規定標準的1.5倍發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本逾期時間內按二倍發放;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時間內按三倍發放。對由房屋徵收部門提供週轉用房過渡的被徵收人,從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時間內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規定標準的二倍發放;在此期間內被徵收人有權繼續使用安置週轉用房。
(2)徵收非住宅的,超過過渡期限一年以內的,本逾期時間內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按規定標準的1.5倍發放;超過過渡期限一年以上的,本逾期時間內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按規定標準的二倍發放。
拆遷程度地區的房屋,拆遷方需要在確定拆遷補償金的時候,不得違反成都地區相關法律的規定,否則無疑可能會引發拆遷糾紛。對於被拆遷方來説,在得知自己的房屋即將被拆遷之後,最好是瞭解一下當地的拆遷政策,這樣可以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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