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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轉化合同詐騙

法律1.97W
合同糾紛轉化合同詐騙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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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轉化合同詐騙

合同糾紛不一定是合同詐騙。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有着很多的相似且容易混淆的地方,但兩者仍有明顯的區別。在以後的實踐中,我們首先應當從本質上去區分兩者,把違法和犯罪區分開來,其次再從基本特徵上去比較兩者,分析行為人簽定合同的目的、手段、欺騙程度、履約態度、處置財物的方式等。同時我們應當認識到,實踐中的案件是各不相同的,我們的法學理論也是不斷髮展的,我們不能用死的理論來作為評判分析案件的永恆依據,我們必須不斷髮展我們的法學理論,進一步分析合同詐騙與經濟合同糾紛的相似相異之處,為司法活動提供更加準確的評判標準,推進我國法制建設的進程。因此建議各位如果結合了各方面的因素仍然認為是屬於合同詐騙,那麼可以前往您住所地的公安機關進行控告,並向公安機關提供相關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