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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認定是什麼?

一、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認定是什麼?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認定是什麼?

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認定是需要判斷是否會存在違反法律規定,一般認為:合同糾紛,指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在履行合同義務,實現各自合同權利的過程中,因一方違反合同規定或另一方對合同權利的實現有異議,從而使雙方間的合同關係處於矛盾化、緊張化或激烈化的一種不正常狀態。合同糾紛是一種因違反

合同或對合同有異議而引起的民事糾紛。根源一般是當事人有重大誤解或履行合同會顯失公平。

劃清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界限,對於分清罪與非罪的界限與及時、正確並有力地打擊詐騙犯罪活動,有重要意義。

二、合同糾紛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界限的理論標準

關於劃清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界限的標準問題,一直是理論上與司法實踐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目前,在這個難題上惟一可以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的《關於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答(試行)》(以下簡稱《解答》)。該《解答》對劃清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界限的標準上主要有以下幾點規定:

第一,明知自己並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和擔保,以騙取財物為目的,採取欺詐手段與其他單位、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應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個人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擔保,雖經過努力,但由於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合同糾紛處理。

第二,國營單位或集體經濟組織,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騙取財物為目的,採取欺詐手段同其他單位或個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給對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應按詐騙罪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如果經過對方索取,已將所騙財物歸還的,可以在量刑上從寬。

第三,國營單位或集體經濟組織,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其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用誇大履行能力的方法,取得對方信任與其簽訂合同,合同生效後,雖為履行合同作了積極的努力,但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合同糾紛處理。

按照《解答》的上述規定,是把履行合同的能力作為區分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的標準,其主要是:(1)無履行合同的能力,欺騙對方的以合同詐騙罪論處;(2)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為了簽約獲利,誇大自己的履約能力,最後未能完全履約的,以合同糾紛處理。但在實踐中對這兩者往往很難劃清,如以“一定貨源作詐騙的誘餌”與“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如何劃清;有的無貨源(即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但簽訂合同後,積極尋找貨源,設法履行合同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合同詐騙合同糾紛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發生了合同糾紛之後,當事人是可以採取協商解決,也可以採取訴訟解決的方式,如果是合同詐騙涉及到犯罪行為必須要通過法院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