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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和合同糾紛一樣嗎

合同詐騙罪和合同糾紛一樣嗎
合同詐騙罪和合同糾紛是不一樣的。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糾紛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對於客觀上符合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目的應認定為詐騙罪,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目的,應認定為經濟合同糾紛,以民事規範調整權利義務關係。而在司法實踐中,通常從以下幾點來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
(1)行為人是否具有簽訂相關合同的主體資格,主體身份是否具有真實性。通常情況下,不具有簽訂相關合同的主體資格,而虛構身份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與合同相對方簽訂合同的,可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以本人或本單位真實的身份,簽訂相關合同的,一般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2)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的履行能力。通過在案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具有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只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或在經營活動中遇有困難,導致難以履行合同義務的,一般應認定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即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對於合同的履行不具有可期待性,應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3)行為人是否積極履行合同,及未履行合同的原因。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後,以積極的行為履行合同的義務,一般能夠反映行為人是希望通過正常的合同行為取得合法利益,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的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義務,如遇有經營困難難以履行的,可以證明未履行合同義務是違背行為人主觀意願的,即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應以經濟合同糾紛認定,不涉及合同詐騙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