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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結婚

法律3.01W
禁止結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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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結婚的幾種情形

結婚的禁止要件,是指人們在結婚時必須排除的條件,是婚姻的障礙。這是從消極方面來規定的,故又稱消極要件。我國現行婚姻法從三個方面對此作了規定。

(一)禁止一定範圍的親屬結婚。

禁婚親是指禁止結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其立法依據主要有兩點:一是基於優生學上的要求。二是基於倫理道德的要求。一定範圍的親屬關係結婚,尤其是近親間的通婚,往往被認為有悖婚姻倫理,難以被人們所接受。有的國家禁止一定範圍的姻親結婚,主要就是倫理觀念的作用,與優生沒有關係。

(二)禁止重婚。

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我國法律要求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已有配偶的男女在配偶死亡或雙方離婚前都不得再行結婚。已有配偶又再行與其他異性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的行為是重婚行為。所以,我國法律禁止重婚要求申請結婚的男女必須沒有存續着的婚姻關係。重婚不僅是違反婚姻家庭法的行為,而且也是違反刑法的行為。禁止重婚也是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通例。

(三)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

或規定某種特定的疾病是婚姻無效或得以撤銷的原因,是出於保護當事人和他人的權益及維護社會利益的需要。綜觀外國的有關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可分為兩類:一是嚴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耗弱等。患這類疾病的人通常是無行為能力人,且在結婚後有將精神方面的疾病遺傳給後代的可能。二是重大不治且有傳染性或遺傳性的身體方面的疾病,患者結婚會嚴重危害他方和後代的健康。此外,有些國家還規定,有生理缺陷而不能為性行為者,禁止結婚。其立法理由顯然是以婚姻的自然屬性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