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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經濟損失國家賠償金

法律1.68W
經營經濟損失國家賠償金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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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經營損失包括哪些


拆遷補償安置中,承租人的利益經常受到侵害。法律未規定拆遷人應當與實際使用房屋進行經營的承租人直接簽定補償合同,直接向承租人進行補償。只是規定承租人和出租人未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的,應進行房屋調換,租賃合同在調換後的房屋內繼續履行。實踐中,承租人的損失一般需要向取得補償款的出租人(本案中事實上為轉租人)主張。

依相關法規規定,實際經營的承租人可以獲得的補償包括

(一)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

事實上,實際經營的承租人,就被拆遷房屋為營業地址申辦的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衞生許可等其實成本更高,但此項損失不在法律規定補償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