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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經營損失

法律2.05W
國家賠償經營損失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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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經營損失包括哪些


拆遷補償安置中,承租人的利益經常受到侵害。法律未規定拆遷人應當與實際使用房屋進行經營的承租人直接簽定補償合同,直接向承租人進行補償。只是規定承租人和出租人未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的,應進行房屋調換,租賃合同在調換後的房屋內繼續履行。實踐中,承租人的損失一般需要向取得補償款的出租人(本案中事實上為轉租人)主張。

依相關法規規定,實際經營的承租人可以獲得的補償包括

(一)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

事實上,實際經營的承租人,就被拆遷房屋為營業地址申辦的營業執照、經營許可證、衞生許可等其實成本更高,但此項損失不在法律規定補償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