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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離婚協議如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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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離婚協議如何生效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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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離婚協議

撰寫自願離婚協議沒有固定格式,主要內容有:
1、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
2、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的説明;
3、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的行使。
4、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處理;
5、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6、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7、債權、債務的處理;
8、違約責任的約定
9、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10、雙方簽字、蓋章。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自願離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