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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質押標的

法律2.97W
初始質押標的
標的物質押具備的條件

質押主要指的是欠債的人或第三人將自己的動產移交給收債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借取債務的擔保物品,如果欠債一方不履行債務,收債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動產質押的特徵是物品可以移動,並且移動後不損害物品本身的效用;權利質押質押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押。標的物質押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必須具有可讓與性。所謂可讓與性,是指該財產能夠移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2、須為特定物。如果物尚未特定,既不能確定特定的質物從而使債權缺乏特定的對象,同時物不特定也不能移轉佔有。


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交付押金或保證金,實際上是通過移轉該筆金錢的佔有而設定擔保,以擔保主債務的履行。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筆金錢優先受償。如果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則負有返還押多或保證金的義務。因押金或保證金為動產且要移轉佔有,所以,交付押金或保證金而設定擔保,符合質權的特徵。


我國實踐來看,通常也是將押金交付作為質押的一種方式對待。 由於設定質權的佔有僅限於直接佔有,而直接佔有無多重性或多我佔有的可能,因此一物不能設立多項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