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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權的標的是什麼,質押的對象是哪個

一、質押權的標的是什麼

質押權的標的是什麼?質押的對象是哪個?

可作為質押物質押的,主要有以下幾類:

1、動產質押。動產質押物主要包括:易變現、易保值、易保管,出質人享有的,並且可以流通,轉讓的所有權或依法處分權;

2、金錢質押。就是以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錢質押。

3、權利質押。權利質押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匯票、本票、存單。

(2)國債、金融債券、大企業債券。

(3)股份、股票。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具體有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單。

(5)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6)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二、質押的定義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質押屬於擔保物權中的一種。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佔有,而是登記。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也就是質押權的標的。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動產質權是指可移動並因此不損害其效用的物的質權;權利質權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權。

動產質押的質權人因保管質物不善使之滅失或毀損的,應承擔民事責任,在可能造成滅失或毀損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而質權人則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對質物拍賣或變賣後用於優先受償或者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質權人對權利質押載明兑現日期或提貨日期的各種票單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的,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兑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兑現的價金或提取的貨物用於提前清償債務或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相比於擔保物權的其他方式,質押更靈活,更能保證擔保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但是質押也不無缺點,噹噹事人實際佔有質押物時,就需承擔保管義務,承擔一定的風險。擔保物權的問題相當複雜,比如説對於質押權的標的是什麼這個問題,公司股票作為一種權利,但是卻不能成為本公司權利質押的標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七台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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