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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損害賠償範圍

法律3.15W
承租人損害賠償範圍
承租人違約怎麼賠償

因承租人的根本違約行為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被迫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賠償其房屋空置期間的租金等實際損失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除外。損失具體數額不能確定的,可以推定為租賃房屋閒置期限或尋找替代房屋週轉期間的租金損失,但最長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


因承租人根本違約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出租人可以要求其賠償的實際損失一般包括:免租期的租金損失(按照雙方未履行合同期間佔合同約定期間的比例,賠償出租方的免租期租金損失)、房屋空置費損失、重新出租房屋的中介費損失等。


考慮到實踐中房屋空置費損失、重新出租房屋的中介費等損失通常客觀存在但較難證明,法院未必會準確計算每一項損失的具體金額,而是通常會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雙方的過錯情況、案租賃合同的約定期限及履行期限、雙方關於違約金的約定等情況),酌定一個合理的費用標準判決承租方承擔。


綜上所述,雙方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後,如果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構成違約的話,租客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金賠償,一般的標準是兩個月租金。如果租客有其它損失,有明確證據的,也可以向出租方索賠。雙方因為違約賠償發生糾紛的,租客可以提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