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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法律1.07W
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四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會道門,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