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由什麼構成?
1、客體要件。
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會道門組織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組織和利用會道門組織或者矇騙他人,造成他人死亡,嚴重破壞穩定和諧的社會關係,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秩序。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成立必須以致他人死亡結果的存在為必要條件,但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並不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這是因為,行為人實施組織和利用會道門組織矇騙他人,其並不追求死亡結果的發生。如單純地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不以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論,正是由於行為人運用了組織和利用會道門組織,其行為直接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生命權利。
2、客觀要件。
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組織製造、散佈邪説,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行為。
所謂矇騙,即欺騙,指用虛假的言語或行為來編造不存在的事實,掩蓋、曲解客觀現象,從而使人產生對事物及其本質或事物規律的不正確或不正常的認識,與一般的欺騙行為不同的是。行為人採取了組織和利用會道門組織,通常表現為宣傳世界末日、戰爭、災難,或死後可以昇天,等等。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中,既要行為人有矇騙他人的行為,同時又要有行為人矇騙的對象被矇騙了的事實。矇騙的方式,既可以是語言文字,也可以是行動,例如,進行所謂跳魔舞的儀式造成他人精神壓抑而自殺,即屬用行動而為的矇騙方式。
致人死亡的後果,是指受行為人矇騙的人受到會道門組織的矇騙,進行絕食、自溺、服毒、自縊等自殺性行為,或受行為人矇騙的人受到矇騙後採取殺害其他人的行為。或者行為人在採用矇騙的行動方式中,直接地非故意的進行了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造成死亡的後果。
具備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客觀方向必須同時有上述兩個方面。行為人採取組織和利用會道門組織矇騙他人,他人因而被矇騙是危害行為造成的直接結果,而致人死亡的後果是危害行為造成的間接結果。因而,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致人死亡的結果是一種間接的因果關係,但正因為有了致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才使行為人的危害行為具有了可罰性,致人死亡的後果是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成立的必要條件。
3、主體要件。
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踐中,多是會道門的道首、頭目,以及神漢、巫婆等。會道門組織中的一般分子也可能成為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主體。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主體具行明顯的職業化特徵,也就是説行為人從事非法活動或組織和利用會道門組織具有長期性、固定性的特點。
4、主觀要件。
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為人矇騙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矇騙的對象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對造成的死亡後果是過失的,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罪中,行為人對重傷、死亡後果的發生是懷着過失的心理。
組織會道門致人死亡就是屬於利用迷信的方式騙取他人而導致死亡的,對於行為人必定就需要承擔起刑事責任,執法人員在認定犯罪時也會從各個要件來進行確定,在處罰上面也會結合犯罪的情形來進行判決,輕者會給予三年的有期徒刑,重者也是可以按無期徒刑來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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