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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糾紛怎麼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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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糾紛怎麼管轄
協議糾紛怎麼管轄
依據協議類型確定。
協議糾紛案件確定法院管轄權的歸屬一般根據協議類型確定。對於不同類型的協議的履行地也有不同的法律規定:
1、一般規定。因為協議糾紛而產生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協議履行地法院管轄;
2、保險、票據、運輸協議糾紛的管轄;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協議、房屋租賃協議、建設工程協議、政策性房屋買賣協議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此外,當事人有約定的,約定的法院有管轄權。當事人約定的法院必須屬於協議履行地、協議簽訂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協議標的物所在地之一,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