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單位賠償責任限制制度

法律7.41K
單位賠償責任限制制度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為何產生


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和旅客運輸合同法中,都有關於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或稱單位責任限制制度的規定。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雖然名稱相似,但卻是兩種不同的責任限制制度。承運人的責任限制是承運人針對某件或某單位貨物的最高賠償額,或對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賠償額。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則是責任限制主體針對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賠償請求的最高賠償限額。二者在限制主體、限制數額、責任限制喪失的條件以及適用情況等方面都有許多不同。不過,這兩種責任限制制度也可能同時起作用。

傳統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權請求責任限制,因此責任限制制度被稱為“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制度”。但隨着航運的發展,船舶的經營管理模式越來越複雜,承擔航運風險和對船舶負責任的人也越來越多,已經不限於船舶所有人。根據海商法,我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包括以下四類: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經營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對其行為、過失負有責任的人,這主要指的是船長、船員和其他受僱人員;

4、對海事賠償請求承擔責任的責任保險人。

綜上所述,根據法律規定,海商法海事責任限制標準按照噸位進行劃分,像船舶噸位在300以上的,人身傷亡賠償限額為333000計量單位。300總噸以下的,賠償限額為54000計量單位。運輸公司船舶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人等,都是賠償責任限額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