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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可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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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可轉讓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哪些土地使用權出讓可採取協議方式


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僅限於以下範圍:(一)工業用地(特區內限高新技術項目用地);(二)市、 區政府建設的社會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三)市、區財政全額投資的機關、文化、教育、衞生、體育、科研和市政設施用地等公益性、非營利 性用地;(四)軍事用地。

哪些土地使用權出讓經市政府批准後可採取協議方式?

根據“深府<2001>94號”文的規定,下列用地也可以採取協議出讓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但必須按公告的市場價格出讓,並將出讓情況予以公示:(一)屬特區急需或特別鼓勵發展的項目用地;(二)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項目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