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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協議轉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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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協議轉讓方式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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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採用何種通知方式


我國《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均沒有采取何種方式通知,那麼,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及其他形式均不會影響通知的效力。

但是為了防範風險,最好以書面形式為佳。因為,若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而需要訴訟的話,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在舉證上存在一定的困難,而容易被對方否定,法院也難以查清,給敗訴帶來風險。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最好的辦法是讓債務人作為見證方在債權轉讓協議書上簽字認可;或者在債權憑證上籤“已知道該債權轉讓給某某”的字樣;或者由債權人另行製作債權轉讓通知函,由債務人簽字確認,新債權人保存該通知函也可。如果債權人轉讓多筆債權,涉及多個債務人,難以一一通知的。可以在當地媒體上,由原債權人和新債權人共同公告債權轉讓的事實。這種通知方式,也應是有效的。

有的會採用這樣一種通知方式,原債權人將債權轉讓通知函裝在信封裏以掛號或特快專遞的形式,送達債務人,以債務人簽收的郵件憑證作為已履行通知義務的證據。這種通知形式存在瑕疵,是不可取的。因為,信封裏裝的是什麼東西並不明確,債務人可以以收到的郵件不是通知函而是其他內容的信件來進行抗辯。所以,該種通知形式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不宜採用。